发布时间:2023-03-20 23:42:26
卖身契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哪个朝代
在历史文献中记载契约的称谓很多,诸如:判书、质剂、傅别、分支、书契等。《周礼·秋官·朝士》中说:“
卖身契
云判,半分而合者,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,两家各得其一者也。”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,契约则广泛地应用于双方的买卖之中,其含义也逐渐演变为专指有关买卖的文书。如:田契、绝卖契、租约、典约等。在敦煌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,亦发现许多卖地契、卖牛契、卖宅舍契、卖儿契等。可见契约应用的历史之久,范围之广。
契约是从什么年代开始的
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。
大约在公元前 1762 年颁布的《汉谟拉 比法典》,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古老而保存最完整的法典,正文共有 282 个条款,其中直接规范契约关系的条款有 150 条。
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()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()
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“傅别”。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“质剂”。
契约在西周称为“书契”、“质剂”、“傅别”、“判书”等,并发展成为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。
1、从性质上,契约可以分为买卖契约、借贷契约。
(1)买卖契约: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,质剂写在竹简上,将之分为两份,买卖双方各执一半,即“同而别之”。西周时,政府已经对市场贸易进行了干预,当时的质剂都是由政府的市场管理人员“质人”制作。
(2)借贷契约:《周礼》规定,凡有责(债)者,有判书以治,则听”。责,指借贷所产生的债务。这一规定是指凡因借贷债务**而要求官府处理的,必须持原来订立的“判书”才能受理。判书,即将写有借贷文字的竹(木)简劈为两半,双方各执其半,作为债权、债务的凭证。
2、从形式上,主要有三种,除了上述的质剂、傅别,还有书契。
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,狭义书契专指契约。狭义书契又分广义和狭义,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,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。一般来讲,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。
扩展资料
中国古代的契约形式
契约二字在我国古已有之。不过在古代中国,“契”与“约”最初是分开使用的,契约两字的连用是在曹魏以后。东汉以后,随着丝绸之路的开通,中国古代契约中出现了“合同”一词。南北朝至唐代,契约概念发生了变化,其中包含着双方意思一致。各个朝代的契约形式不尽相同。
西周至秦汉时期主要采“判书”的形式,包括“傅别”、“质剂”、“书契”三种类型。
晋唐以后,契约形式发展到分支契、单契。分支契由判书发展而来。汉代,早先的质剂发展为“下手书”;至唐代,“下手书”又发展为“画指券”。两晋时出现买卖、借贷关系的合同契。唐代,合同形式广泛运用。唐朝所谓“两和”、“和同”就是合同。
唐以后,合同的使用范围日益扩大。宋代出现了“在法,典田宅者,皆为合同契,钱业生各取其一,此天下通行,常人所共晓。”合同契的形式有多种,或在两支契押缝处共书一个“同”字,或者在两支契上分别书“合同”二字。
公元9世纪,大食旅行家索瓦热在《中国印度游记》中描述了唐代契约成立的情况,其中有中国传统契约的“背书”现象,即在契约成立以后,将双方应各自分执一份的契约对接起来,在背后的骑缝处写上“同”字,或“合同”二字,即表示双方的合意认同,同时也作为一种“信用物证”,以备其中任何一方不守信用时作为查证之用。
单契是一方出给另一方收执的契约,它与分支契不同的是:分支契为双方各执一契,验证时必须合券;单契只是一方出具,他方收执,验证时不发生合券问题,它源于私人借贷,基于相互信任,且简化了手续,宋代推行标准化民事契约。
契约的书面格式趋于统一,便于管理,导致“官板契纸”的出现,将契约格式进一步整齐划一,并且将原有民间自行起草的契约降至“草契”地位。
在宋以后的民事契约中,习惯将民间草契粘连在官契之首,从而形成一种“粘二契”的形式。官方在草契与官版契纸的粘接处,骑缝加印,既保证了草契的有效性,同时也加强了政府对契约的干预和管理。
元代在“粘二契”的基础上,又将缴纳契税的“收据”粘于官版契纸以下,这种专用收据在元代称为“契给”。
明清两代,将官版契纸又称“官颁契纸”或“官颁正契”,纳税后的收据“契给”改称“契尾”,并仍将“契尾”粘连于后,其形式为:草契——官颁契纸——契尾,并将三者首尾相接粘连在一起,成为“粘三契”。“粘三契”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最为完整的格式化的契约形式。“粘二契”、“粘三契”的出现,使中国传统民事契约真正实现了官民之间在契约行为中的结合。
参考资料来源:北京**网--西周的契约制度
参考资料来源:北京**网--中国古代的契约形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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